繼承登記
- 繼承人協商
- 限定繼承
- 多年未辦理之繼承
- 代墊遺產稅
- 拋棄繼承
- 特留分請求
- 代位繼承
繼承應備文件
一般繼承 | 分割繼承 | 拋棄繼承 |
1.繼承系統表 |
1.繼承系統表 |
1.聲明拋棄繼承狀 |
拋棄繼承(★注意申請期限)
案例說明
劉先生母親再嫁,繼父收養劉先生為養子,但繼父與母親於多年後離婚,劉先生與繼父感情亦不和睦,繼父於今年駕鶴西歸,繼父的現任配偶及親生子女與劉先生連繫,希望劉先生可自願辦理拋棄繼承,劉先生因與繼父多年未聯繫,亦不願繼承其遺產,故在知道繼父死亡後,附上述文件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。
分割繼承(協議如何繼承遺產)
案例說明
被繼承人林君於110年1 月7 日死亡,配偶尚未過世,膝下有2男2女皆已成年,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身心障礙者。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、乙、丙、丁4筆,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,000萬元、900萬元、1,200萬元、300萬元,有房屋1棟,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 萬元,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 萬元、定期存款100萬元,其兒女於110年3月申報遺產稅,其中配偶、次男、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,由長男1人繼承,應繳多少遺產稅?若皆繼承,其稅負如何?
(一). 若配偶、次男、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:繳遺產稅3,237,000元
(二). 配偶、次子、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:繳遺產稅1,976,000 元
( 三 ). 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,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,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,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,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126萬1,000元之遺產稅,但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,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。